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挂中共珠海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农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五)将林业管理、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六)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以及相关的滨海湿地保护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将水利行业准入审核、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交给社会组织。
(八)增加海洋战略研究、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的职责。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制建设、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九)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再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水务、水政、种植业、农牧渔业管理、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海洋、水务、水政、农牧渔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研究海洋、农牧渔业和农村动态,掌握和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协调农村基层工作。
(三)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拟订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计划,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的工作;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
(四)承担海域使用管理的责任;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监督管理海底管道铺设、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与农渔业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环境与资源调查、监测;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地污染物排海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负责管理海洋自然环境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
(七)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及污水防治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水环境治理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水价格补偿机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供、排水价格的依据,保障水资源的质量与水生态环境的平衡。
(八)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及河道占用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发证;负责全市河道、河口滩涂、城乡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节约用水与再生水利用及其他水务产业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整治、开发和利用;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九)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水源、供水、节水、防洪排涝、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与再生水利用、水土保持及其农田水利等重点水务工程建设的组织与协调。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投入和农业生产、流通、分配、劳动力管理等农村经济改革方案,并组织落实;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和管理;开展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一)指导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以及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股份合作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指导农村各项经济利益的分配。
(十二)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组织农村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成果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农业科技的教育培训以及农民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负责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农田基本建设和指导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基地建设,农业资源的管理以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推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服务指导乡镇企业发展工作以及镇村建设规划工作。
(十四)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卫生、兽药药政及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负责指导管理饲料工作。
(十五)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责任,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负责全市渔港规划建设;管理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基础设施;指导渔船管理工作;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业,协调、指导水产品加工和流通工作;负责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
(十六)负责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承担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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